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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丁玉华

  • 律所: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13702202111336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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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青岛市黄岛区双珠路266号(西海岸壹号九楼)

律师简介:

    丁玉华律师,丁玉华律师,自执业以来,处理过各种类型的民商事案件,办理的建设工程纠纷,单笔标的额达2500万元以上;在离婚、继承、房地产买卖、工程欠款、民间借贷、交通事故、提供劳务受害、工伤赔偿、不当得利、租赁合同纠纷等类型的常办案件中,无论标的额大小,均以严谨、负责的态度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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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收到或者没有“刑事拘留通知书”怎么办?论监视居住在立法上存在的违法性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23日 来源: 青岛刑事在线律师
[导读]:  丁玉华律师,青岛刑事在线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

 丁玉华律师,青岛刑事在线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家属收到或者没有“刑事拘留通知书”怎么办?

  一、家属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意味着什么接下来应该怎么办


  1、刑事拘留通知书是什么


  刑事拘留通知书是公安机关依照的相关规定,转交涉案当事人家属的正式司法文件,它是以公安局的名义下发的正规文件。表明涉案当事人已经被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2、被刑事拘留意味着什么


  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即意味着公安机关初步认定涉案人的行为已经达到犯罪的标准,应当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一旦涉案人被刑事拘留,那么案件也就进入了刑事程序的轨道。绝大多数被刑事拘留的涉案人接下来都会被逮捕、起诉直至判刑。要走完整个刑事流程。


  3、刑事拘留最长时间是多久


  需要强调一点,我国法律规定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37天,也就是说可以关押37天,但并不是说37天以后就会放人,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涉案人在37之内会被检察院批准逮捕,然后还是继续关押。涉案当事人除非被无罪释放或者取保候审,直到法院开庭审判前,家属都是见不到的。


  经常有家属问律师,派出所的警察告诉家属,拘留时间是3天或者7天,为什么律师要说是37天律师的说法与派出所民警的说法为什么不一致 需要说明的是刑事拘留最长37的是一个基本的常识。民警所说的3天7天,一般是派出所内部办案程序的审批流程,当到了3天,或者7天后,3天7天到了以后,经过上一级领导审批拘留的时间会继续延长,直到最长37天。当事人不能有侥幸的心理以为3天、7天后就会放人。除非抓错了人一般7天以后还是继续关押。


  4、家属可以为被刑事拘留的人做些什么


  知道亲友被刑事拘留了,家属应该为他准备一些基本的换洗衣物,。


  家属第一次往看守所送钱物要以;拘留通知书;为依据,


  另外,家属应该尽快咨询专业刑事律师,或者聘请律师到看守所会见被关押的涉案人,有经验的专业律师能够大致判断案件的走向,从而计划下一步应该采取的措施和办法。


  二、家属没有收到是为什么


  当事人被公安机关拘留后,警察通常都会给家属寄去;拘留通知书;。


  ;拘留通知书;可以直接交给近亲属,也可以寄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


  但是,并非所有的刑事案件都会给家里寄;拘留通知书;。法律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情况可以不寄通知书。具体法条如下:




  第一百二十三条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拘留通知书应当写明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


  本条规定的;无法通知;的情形适用本规定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无法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对于没有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除以上法条规定的情况外,有极少数犯罪嫌疑人被抓后不交待自己姓名、信息的,客观上也会出现无法寄出拘留通知书的情况。





论监视居住在立法上存在的违法性

监视居住是〈以下简称刑诉法〉设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然而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公检法三家对这一刑事强制措施的使用,感到很 困难,内部争议和法学界争论颇多。现笔者对这一刑事强制措施在立法上存在违法性进行剖析,与司法界、法学界的同行们一起探讨。

一 、监视居住的涵义及相关法律规定

;监视;一词的含义是指从旁注视以便发觉不利于自己方面的活动;;居住;一词的含义是指较长时间地住在一个地方。有长期居住和短期居住两种现象。

;监视居住;是中设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责令其在指定的区域或住处,设专人或不设专人监视其活动,以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是国家赋予公检法三家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种特殊权力。

监视居住的范围:第51条、第60条、第65条、第69条、第74条作了明确规定。

监视居住的期限:第58条规定;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被监视居住人员应遵守的纪律:第57条作了规定。

公检法三家具体使用方法:监视居住由作出决定的机关开具;监视居住决定书;和;监视居住委托书;,发往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地派出所,委托对其执行监视居住,没有固定住处的,由公安机关指定地点或住处。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住所、住处、居所、居住场所等都是同一概念〉往往不是;单身居住;,而是;混合居住;。就监视居住这一刑事强制措施而言,就涉及到;单身居住;、;混合居住;和;第三人;三个名词。

所谓;单身居住;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独身居住的住所,不跟第三人居住在一起;

所谓;混合居住;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跟第三人居住在同一住所,如;中心家庭;或;核心家庭;〈目前我国把家庭成员只有父母子女的称之为‘中心家庭’或‘核心家庭’〉、单位集体宿舍、与他人合租的住所,享用公共设施等。






所谓;第三人;是指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在一起的其他人员。如配偶、子女、父母、同事、朋友等。

据某市公安机关对近三年内办理的监视居住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只有百分之五的监视居住人员是;单身居住;,其余都是;混合居住;。

二 、监视居住在立法上存在的缺陷

〈1〉监视居住在立法上的缺陷

由于相关法律条文中对监视居住的住所没有区分;单身居住;和;混合居住;两种居住事实,而统称;居住;,即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所在地有固 定住所,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都可以被监视居住。在立法上虽然没有剥夺犯罪嫌疑人的居住权,却忽视了;混合居住;中的;第三人;的存在,即忽视了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同事、朋友的存在,随之也就忽略他们这些人的合法权利的存在。这样一来,本身合法的监视居住就包函了不合法的成分,即大前 提违法,根据;三段论;理论推理:大前提违法,其小前提、结论也违法。因此监视居住在立法上就有缺陷,存在违法性。

〈2〉监视居住侵犯了第三人的基本权利

〈以下简称宪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作了严格规定,;人身自由;除公民的人身自由外,通常还包括与人身自由相联系的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受到保护。

我国现行第37条、第39条、第40条对公民的人身自由作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监视居住的过程中,势必要侵犯第三人的基本权利。如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利用;混合居住;的公共设施进行了串供、毁灭证据等妨碍司法活动的行为,公安机关必须对;混合居住;的公共设施,如电话、手机、网络、信箱、部 分住处、交通工具等进行检查、监视,对第三人进行检查盘问,这样一来,势必侵犯了第三人的人身自由。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如执行机关人员进入;混合居住; 时,遭到第三人的拒绝,在这种情况下,谁对谁错公安机关的行为是合法的还是违法的第三人的行为是维权行为还是阻碍公务答案肯定是违法的。正因为监视 居住的;居住;概念不清,没有区分;单身居住;和;混合居住;两种居住事实,在立法上违反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监视居住过 程中侵犯了第三人的基本权利。

〈3〉执行监视居住的部分执法主体不合法

使用监视居住机关的内部规定:决定机关作出监视居住决定后,开具;监视居住决定书;和;监视居住委托书;,发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地派出所委托他们执行。






对监视居住的具体操作,中从第94条到第104条,用了11个